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授权委托人是可以再次授权委托第三人代自己处理事务的,但是需要经过受托人的同意,而且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是需要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委托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情况,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等;
(二)受托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如果受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即可;
(三)委托事由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
(四)委托人、受托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受托人害委托人受损怎么赔偿
(一)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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