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无效,但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不得按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应不应该通知债务人
1、债权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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