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3-07-01 14:21:08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以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为主体承担责任。医院以及医生需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精神损失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级别和情节给予警告。造成情节严重的,应下令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发放执照执业许可证才能继续营业。

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是情况有哪些

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时,也因此给患者人身造成了损害。

《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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