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单身公积金贷款额度
时间:2023-03-27 18:22:31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青岛单身公积金贷款额度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二、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有哪些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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