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补签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虽然合同业务开展在前,合同签订时间在后,但是根据民商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合同双方同意,完全可以相互追认对方在合同签订日之前的相关业务行为,将其统一纳入到合同项下。
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也成立了相关的合同,只不过这个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而是以“一方履行一方接受”的形式表现出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以这种实际履行形式成立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合同补签只是将早已经成立的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不是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因此,补签这一行为并未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并未对合同主体造成负面影响(合同风险是存在于合同条款本身、合同履行过程相关证据的留存以及合同相对方的诚信状况,而不是在于合同补签这一方式)。
一、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
合同补签是指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即为合同实际的签订日期。此时,合同业务开展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此时存在合同业务实际开展时间和合同标明的签订时间两个不同的时间点。
合同倒签是指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早于合同实际签订日期,此时存在合同业务开展时间、合同标明的签订时间和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三个不同的时间点,但形式上仍然是两个时间点(合同业务开展时间和合同标明的签订时间,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从合同文本本身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二、倒签合同有效吗
最高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其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规定对倒签日期进行限制的条款。所以,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如果仅以倒签日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难以获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的,除非倒签日期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是这里的风险也需要指明,因为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实际上并不存在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没有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此时极易发生争议。因此,建议大家尽可能地先签订合同,再履行合同,避免先履行合同,再签订合同并倒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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