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男子弹弓猎杀保护动物被判刑
1月25日,经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0月,刘某在网上看到用弹弓打鸟的短视频,觉得十分好玩,于是从网上购买了弹弓和钢珠,开始苦练弹弓射击技术。十日后,刘某于深夜骑摩托车前往石首市某镇江滩树林,用弹弓猎杀了四只鸟,在他用强光灯再次寻找射击目标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其弹弓、钢珠和猎杀的四只鸟被扣押。
经司法鉴定,刘某猎杀的四只鸟分别为一只红角鸮(俗称猫头鹰)、一只池鹭、两只山斑鸠,其中,红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池鹭和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该案移送石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刘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感到非常后悔,自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向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资金专户缴入1.59万元。
石首市检察院根据刘某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对刘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上述判决。
二、猎杀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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