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xxxxx月份怀孕,预产期为xxxx月xx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固始)与工作单位(南阳)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xxx天。我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xxxx月xx日至xxxx月xx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特此申请;此致;敬礼;申请人。
申请再审的事由
1、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15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1)至(5)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6)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7)至(11)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12)(13)及调解书的2种特殊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3、申请再审的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上述第二百条第(1)、(3)、(12)、(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小结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
(1)当事人是原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上述的15种法定情形之一;
(4)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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