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责任归属问题
时间:2023-09-06 13:50:16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规定了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其中包括对直接负有责任、主要负有责任、重要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究。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将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那些对问题直接负有责任、主要负有责任、重要负有责任的人的责任。1.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煤 矿 领 导 责 任 追 究 法 律 依 据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领导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责。如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煤矿领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煤矿领导应当每班带班下井,并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如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煤矿领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煤矿领导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如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煤矿领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煤矿领导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如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煤矿领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领导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责。如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煤矿领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煤矿领导应当每班带班下井,并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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