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相片一张。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下列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除了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以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
(四)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
(五)个体工商业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共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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