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抢劫罪一般至少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贫困大学生抢劫未遂被判缓刑遭学校开除
母亲患有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大学生孟某生活在这样的贫困之家。
2005年9月,孟某考入某高校。在大学一年级学习期间,他依靠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生活和交纳学费、住宿费。2006年9月,学校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移交给物业公司后,孟某失去勤工助学的收入。
2006年国庆节学校放假后,孟某没有回家,想在济南打工赚钱,然而未找到合适工作。孟某实在没钱了,家里更是没钱,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10月1日凌晨,孟某来到了历山路和北园大街交叉路口西北角处,看到一女子背包单独等出租车。孟某从背后搂住该女子,用手捂住女子的嘴将其摔倒在地,另一只手抢其背包。女子挣脱孟某的右手,从地上起来面对孟某,二人继续争夺背包,女子大声呼救。孟某转身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巡警抓获。孟某供述,他自幼上学,父亲已61岁,母亲56岁,都是农民,家里十分贫困。抢劫是一时头脑发热。
孟某固然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缓刑。法官考虑到其抢劫未遂,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又是第一次犯罪,认罪态度好,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随后,他所在的高校开除了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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