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含义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29 11:55:27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独立人格指的是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是公司责任制度的前提。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条件。

一、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与债权人

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意思、财产与股东意思、财产发生混同,则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债务什么时候由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时由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如下:

1、前提,公司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否认法人人格;

2、行为条件,股东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股东使用控制权不当,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逃避法律和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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