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二路112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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