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起诉
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依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八条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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