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继承人住所的户籍所在地注销房屋继承手续,办理死亡证明。到区、市公证处(原出口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财产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提交的材料包括:死者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被继承人的遗嘱(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形式的遗嘱因真实性不能确定而暂不采用)。
农村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流程
农村房产继承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
2.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
3.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
4.领取完税凭证换领新的产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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