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邪教思想的传播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生活、对社会正常的理解,严重的还会腐蚀人们的思想,导致伤人和社会动荡不安。国家对于邪教组织的管制是严厉的,其中具有邪教思想的书刊、影音、活动、标志等都是杜绝出现的,人们在生活中也要时刻保持自省。
什么情况下构成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需要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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