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关于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辞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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