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下列车船减免征收车船税: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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