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是一种侵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罪名,其特征包括主体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故意。这种罪行的主要思想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的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这种罪名是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健康和稳定。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特征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
徇 私 舞 弊 不 征 税 款 罪 的 特 征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包括:
1. 徇私舞弊: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个人或特定利益,从而导致应征税款流失或减少。
2. 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这种行为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正确地征税,或者故意少征应征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3. 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较大,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两种心态。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可以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如果一个人在税务机关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该罪。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特征包括:侵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故意。如果一个人在税务机关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不依法正确地征税或故意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依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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