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让财产的一方是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受赠人。赠与合同分为无条件赠与、有义务赠与、目的赠与和有条件、有期限赠与。捐赠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使捐赠财产的权利属于受赠人。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和标准,将标的物转让给受赠人。因此,赠与合同成立后,没有理由解除合同的,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本案原告提起赠与合同诉讼时,需要证明的事实是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被告有交付赠与的义务。因此,原告引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2002)0101号公证书作为证据。因为被告还引用了同一份公证书作为自己的证据,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得到确认。至于公证书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性,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针对原告的主张和要求,被告辩称,他承诺将财产捐给原告的前提是双方可以缔结婚姻。由于双方尚未缔结婚姻,赠与承诺无效。被告的辩护承认原告和被告之间订立了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附条件是否成立,应当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被告的证据(1)可以证明争议财产属于被告,表明被告有权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权利是否决定赠与合同的效力,但证据与被告的主张关系不大。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