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
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体系,防控疫苗质量安全风险
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相对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供应渠道较为多元,存在流通链条较长、流通过程不透明、流通环节不符合疫苗储运管理规范等现象。新《条例》针对这一情况,取消了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第二类疫苗的规定,改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第二类疫苗,简化流通环节,有助于更为有的放矢地进行第二类疫苗流通监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购买活动,新《条例》规定,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控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后供应给接种单位。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疫苗采购渠道,强化配送管理,保证了第二类疫苗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文7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