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三)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分公司完税证明。您所说的“税务系统中好像还处于非正常状态”如果是指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可以提交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那联“分公司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
(六)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必须要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七)分公司公章。
一、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从程序上而言,首先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换取营业执照。
从材料而言,需要: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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