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上对立案监督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4-10 21:30:16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完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限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立法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职权主要有: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了解、调查与核实;决定权。即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的违法立案程序的决定,刑事立案主体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遵照执行;处罚建议权。即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发出处理相关办案人员的建议权。

2、制定更准确的立案监督范围

刑诉法对立案监督的范围规定得不是很全面,容易形成立案监督的盲点。首先,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对象不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把它们同时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才能使立案监督不出现空白;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正确区分不立案的几种情形,只有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这在法律上应进一步规范,减少操作过程中的难度;最后,立案监督的范围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诈骗不予立案怎么办

如果达到立案的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诈骗罪量刑和立案标准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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