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老保险跨省转可以吗
时间:2023-05-09 14:12:49 4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跨省转就是手续有点多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统筹基金和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其中,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

二、省内转、转两县转个人账户基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市级(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与两县(溧水县、高淳县)之间流动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基金,建立和归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办理的手续与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一致,都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具体为,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止手续后,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灵活就业人员需成功缴费一个月后),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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