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委托方是否有责任?
污染环境罪中委托方是否有责任的这个问题是需要根据案情分析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委托方责任难以认定的几种常见情形:
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工厂、生活垃圾的处理责任方等主体在处理污染物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处理能力有限,都有可能将污染物质转包出去,提供、委托给他人进行实际处理。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有些污染物质的提供方、委托方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一些造成司法机关难以认定其责任的手法,常见有以下几种:
(一)与借用有资质公司名义的承包方签订合同。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承包方借用有污染物处理资质的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是由没有处理资质的承包方自己对污染物进行处理,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实际上并不参与其中。这样签订的合同形式上看起来合法,发案后,委托方以并不知道承包方没有正规处理污染物为由推脱责任。
(二)在结算报表、发票等手续中将处理对象写成其他物品逃避检查。污染物处理的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不订立正式合同,仅适用口头约定等方式约定处理污染物。在双方结算过程中使用的发票等票据、各自公司账册等记录中将污染物写成其他东西,例如将需要特定处理资质的生活垃圾写成不需要特定处理资质的建筑垃圾、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写成普通土方等逃避监管,造成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难以取证、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难以认定。
(三)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仅签订运输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承包方往往有运输资质但没有处理污染物的资质,委托方与承包方仅签订运输合同。签订运输合同时,有些承包方向委托方展示承包方与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正规处理机构的污染物处理合同,这些合同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只是复印件甚至伪造的。案发后难以查证委托方是否知道承包方通过非正规途径处理污染物。
以上几种情况都会造成污染环境案件中的污染物提供方、委托方主观责任形式认定困难,难以判断其是否对污染环境后果具有主观责任。要认定污染物提供方、委托方法律责任,首先要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然后才能进一步分析何种情况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上,如果承包的项目工程可能会涉及到污染环境的这个问题,那么双方在合同中就要提前对此进行约定,最后如若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就根据双方签的合同,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如果明确是委托方造成的环境污染,那么主要责任就由委托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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