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最长时间是37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可以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可以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的时间,一般不可以超过14天,特殊的情况拘留延长到30天,审查批准不可超过7天,最长为37天。
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
2、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3、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4、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
5、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最长时间是37天。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有六种情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七种。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七个月
(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
(五)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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