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绰号为妖龙的王XX、李XX、黄XX、韦XX、韦YY等社会闲杂人员,因非法追索高利贷,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王XX(在逃)为了索债,2014年3月11日将被害人陈锋强制带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与贵州省安龙县万峰湖镇交界的天生桥镇,并关押在该镇的一个宾馆,同时召来绰号为妖龙的王XX、李XX等人负责看守,用铁链锁住被害人,关押至3月15日。被害人逃跑未遂,被抓回殴打,惊动了宾馆老板,被宾馆老板赶出宾馆。王XX等人又将被害人转移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的一个宾馆拘禁,直至3月19日。得知被害人又欠张XX(在逃)高利贷后,王XX又将被害人转交给张XX,张XX又三次转移关押地点,并通过杨通廷(在逃)召来社会闲杂人员黄XX、韦XX、韦YY看守,拘禁至4月22日,直至公安民警成功解救。
检察机关认为,妖龙王XX、李XX、黄XX、韦XX、韦YY等被告人将他人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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