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恶意透支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行为人恶意透支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入狱一年谨慎透支消费(图)
被告人在有透支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又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绝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发卡银行26151.27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透支两万六拒不还欠款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5月7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取得信用卡后,即用该卡进行消费及套现。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最后一次偿还了部分欠款。银行工作人员在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期间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拒绝偿还欠款,并继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至2009年3月19日,陈某某欠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315.97元(其中本金26151.27元,利息5540.21元,滞纳金5624.49元)。2009年3月19日,银行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承认其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但辩称:
1、其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额度内透支;
2、其与民生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本案是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是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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