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吕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的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
2、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3、《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5、申请人的律师执业(工作)证
6、申请人书面承诺与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案件、财务等已结清,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转出;
7、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8、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者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9、申请人原为国资所执业人员的,需提交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意见;
10、派驻律师或者撤回派驻律师,除提交以上相应材料,还需提交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以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派驻或同意撤回派驻的函(省外律师提供)。
二、吕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受理,材料完整性校验通过,进入审核流程;如材料不完整则要求补正材料;如不具备受理要求,材料返还。
2、审核,条件符合审核通过,进入审批流程;
3、审批,条件符合审核通过,进入办件流程;如条件不符,不予许可
4、办结,颁发《律师执业许可证》
三、吕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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