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宅基地批准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2年。也就是说,自批准书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在这两年内,申请人需要尽快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否则批准书将自行废止。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批准书并非住宅用地的批准书。住宅用地的批准书有效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5年。
此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有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申请人需尽快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以免批准书失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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