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特许经营费是否可以退还:“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这实质上是一项关于“冷却期”的规定“,目的是保护被特许人,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并给予被特许人返回的权利。因此,被特许人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即使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合理期限内未就本条款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则应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确实给予企业家在“冷却期”内单方面终止的权利。虽然企业家基本上可以在“冷静期”收回特许经营费,但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有这样的精力,我们会选择在其他稳定的项目上创业,这些项目可能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成功了
因此,我们仍然建议创业者在加入之前必须深入研究品牌,仔细考虑后决定是否加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运营商,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根据合同以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除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特许人的身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相关回答,特许经营费在签订合同后可以退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冷却期。在冷静期内,您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意见,可以致电lba.com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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