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款办理。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不定期合同单独罗列条文对此进行规定,只是在不定期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作出相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终止有以下区别: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三、合同的解除和撤销的区别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合同的解除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合同的撤销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
3.合同解除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前已履行的部分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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