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
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客体也就是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物并应适于提存。
建立提存制度有哪些作用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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