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投资开公司的现象很常见,但夫妻间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很普遍。这时,债权人在要求公司还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追款策略,既可以要求公司还款,也可以同时要求夫妻承担清偿债务。
债权人追债索偿策略
夫妻共同投资开公司,不管是一方当股东,还是双方同时当股东,都是无可非议的事情,合情合法就可以了。当公司出现债务时,原则上是由公司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与夫妻股东无关。但如果出现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那么在处理债务事宜上,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了。
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公司财产混同时,债权人向夫妻公司追债的,有以下几种策略:
1、只向公司追债。
这适用于夫妻公司具有偿还能力,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有钱有能力的,直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就可以了。要是公司一拖再拖,甚至没有清偿意愿的,债权人直接委托公司法律师到法院起诉公司追偿。
2、同时向公司及夫妻追偿。
当公司没有资产、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股东夫妻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主体是单一的,即使形式上不是一人独自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可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务的相关规定处理,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债权人就能最大程度追回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债权人而言,无证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责任,只需要委托公司法律师到法院立案起诉就可以了。当然了,为了确保胜诉,在起诉前积极收集对方财产混同的证据,自然是最好的。
一、股权转让以后还要承担债务吗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转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转让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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