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涉及商标违法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二)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上述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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