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案件(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案件(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一、寻衅滋事轻微伤量刑
寻衅滋事罪详细量刑标准: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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