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欺诈行为如何处罚
时间:2023-04-29 08:43:27 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抽奖欺诈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欺骗消费者行为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消费者如果发现销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等商家欺骗消费者情况,可及时向工商、物价等部门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街头骗局

1、街头摆摊设“抽奖”骗局

20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XXX员工顾XX和工友们陆续下班。在该公司厂区南门附近看见一个地摊位前围满了人。出于好奇,顾XX走上前去看热闹,才发现是一个抽奖活动。见现场几名“抽奖群众”抽得大奖,顾XX决定试试手气。结果他抽到“优惠九”,也就是要花600元钱购买产品。出于不甘心,顾XX又连续抽了几次,都是“优惠九”。无奈之下,便支付了1200元。

思前想后,顾XX感觉自己有可能被骗了。而当时,刚好有巡逻民警经过,顾XX立即向民警报案,巡逻民警了解情况后将准备撤场逃离的嫌疑人抓获,并缴获现场作案车辆和工具,随后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2、POS机刷卡记录牵出跨省案件

审讯时,犯罪嫌疑人对其诈骗事实拒不供认,坚称是一种抽奖活动,不是诈骗。因顾XX被诈骗金额是1200元,而且当时也只有顾某银一人参与了抽奖活动,没有达到诈骗罪起诉数额。

就在警方对案件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事主顾某银提供了一个案件细节:参与抽奖时,他身上现金不够,嫌疑人提供POS机让他刷卡支付。这一细节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经分析案情后立即调取嫌疑人的POS机刷卡记录,竟发现在现场缴获的POS机有大量刷卡记录,而且大部分是在福建省的记录。

3、警方顺藤摸瓜捣毁诈骗团伙

办案民警立即组织侦查员赶赴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广东省河源市等地,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轨迹并寻找受害群众。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侦查员掌握了嫌疑人流窜在福建省、广东省等地实施诈骗几十宗的犯罪事实。嫌疑人以摆摊“抽奖”有“优惠”的形式,在路边忽悠路人,靠“托儿”演戏引诱路人参与“抽奖”,从而诈骗路人钱财。同时,为了尽可能多骗取路人钱财,犯罪分子还准备了POS机,受害者身上现金不够时,想尽一切办法“榨干”受害者银行卡上的钱财。随后,侦查员根据POS机交易记录顺藤摸瓜一举捣毁这一重大跨省诈骗团伙,将该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20XX年XX月起,该团伙从福建省福州市流窜至泉州市,之后流窜到惠州市惠城区、大亚湾区等地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达十几万元,受害者达数十人。目前嫌疑人均已被依法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该案已移送大亚湾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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