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一般含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证据上的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上的效力;
所谓证据上的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法律上都有的证据的效力。这种证据作用,是世界各国都承认的。
所谓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
所谓法律上的效力,是指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效力,即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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