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收款应由谁来分配?
时间:2023-08-11 11:30:43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这一部分补偿款归林地所有者(承包人)所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林地权属的确定主要是以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同时还可以遵循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原则进行具体的审查。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林地时先行占用再补征地批复是否合法

一、征收林地时先行占用再补征地批复是否合法

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林地的首先要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所以先占用再被征收批复是违法的。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寞补助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占用林地首先需要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能征地;如果占用的征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就需要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先行征收林地再补批复文件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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