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贿赂600万如何判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涉案金额达六百万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据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介绍贿赂犯罪的一个起点数额标准,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所谓“不满上述标准”,是指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员的80%以上即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的80%以上且16万元以上。
三、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处理
1.介绍贿赂行为人实施介绍贿赂过程中遭到受贿人拒绝,但又出于怕丢面子等其他动机不敢或不愿告诉行贿者被拒绝的事实,于是将行贿人的贿赂物私自截留占为己有。在该情形中,行为人实施介绍贿赂最初并无截留贿赂物的故意,是在替行贿人保管贿赂物后才产生截留故意的,因此完全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另外,该情形中,由于行贿被拒,行贿受贿并没有得以实现,因此,介绍贿赂罪不构成既遂,故该情形中,对行为人只能以侵占罪和介绍贿赂罪(未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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