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企业管理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也可指的是建筑市场等。
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的记录,是有便于那种违法刑事责任的结果的情形,违法的行为是要经过这个处罚,判刑,拘留的不良行为是比这个要清,但是也是对他人,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也仅次于这个犯罪了,如果这种不良行为对今后的成长招聘和工作受到影响的,对于这个人品或者信引用记录都是有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一、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号)的要求,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请各地在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见附表1),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且不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地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公布;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地方要求也可由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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