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理在哪个地方
时间:2023-05-28 16:37:22 4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C厅公用事业局21号窗口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无误后,收复印件,退回原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2

申请报告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占用城市绿地呈批表》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规划用地许可证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1

1

纸质

申请人

5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1

1

纸质

申请人

6

设立广告牌的还需提供平面图和效果图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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