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大量国有档案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3-03-09 09:00:33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窃取大量国有档案的,一般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此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盗窃是怎么定义的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若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给予盗窃违法分子处以5-15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二、偷窃未遂怎么处罚

偷窃未遂处罚如下:

1、一般的偷盗未遂行为会按照偷盗既遂的行为来减轻一部分来判刑,这就涉及到偷盗罪行的判刑条例。偷盗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产,要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或者是多次犯盗窃罪行的,会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要承担罚金;

2、要是涉及的金额是巨大的或者涉及到严重情节的事件,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判处罚金-----这是偷盗罪成立的判刑,偷盗未遂的一般都会按照这个判刑,主要是看该盗窃罪的主要涉及金额,案件影响等;

3、如果有以下情形,即使是盗窃未遂,也是会按照盗窃金额“较大”的判处方式的50%来判:

(1)曾今犯过盗窃罪,因此受到判罚的;

(2)在事件发生的一年之内受到过行政判罚的;

(3)作为幕后去组织他人反盗窃罪的;

(4)盗取的地点是属于事件发生的期间,发生盗窃;

(5)盗窃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务,比如残疾人、孤寡老人等;

(6)事发的地点属于医院,比如说盗取的是医院病人或者其亲属的财务;

(7)盗取用于救灾抢险的重要物资的;

(8)因为盗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一、盗窃金额的计算与认定:

(1)被盗窃的物品需要有正确有效的价格价值证明,用于认定;如果没有证明,或者是认为这个证明和盗窃的数额有明显的不相符,就需要进行估价,这个估价会由专门的估价机构来估计价格;

(2)当盗取的并非为人民币时,就应该按照实时汇率或者由机构来公布的人民币对盗窃的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经过多方的比较等来确定盗取的数额;

(3)有意盗取他人的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务的,要是能够查实盗取的数量,就用查实的数量来计算;如果没法考证,就用盗窃前的半年每月正常用量的平均值减去被盗取后每月增加的来推算数额;

(4)擅自接驳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了号码用来出售等,按照销赃的金额来计算;

(5)还有就是盗窃的行为给失主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造成损失的比盗取的数额还要多,就要按损失的数额来计量。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罪构成的五种情形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未遂,应当由司法机关调查来决定,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话,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的。

三、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客体与主体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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