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昨日,北京晨报记者来到位于建国门桥附近的中海枫丹公馆,看到整个楼盘有五栋楼,呈凹字形。建筑物四周设有30多个大小不一的底商,每个底商顶部都挂着一个看似国际大牌的招牌,既有奢侈品,也有快餐业,颜色鲜艳,十分夺目。就在这些大牌的招牌旁边,张贴着大幅广告“黄金旺铺火爆招商中”。
不过正如爆料人所言,记者仔细一看就发现端倪,星*克的招牌虽然有着标志性的美人鱼,背景色也是其常用绿色,但Starbcks里的字母c被换成o,成了“Starboks”;GUCCI的C则变身成形似的G,成了“GUGCI”;Dior成了“Diior”……环绕楼盘走了一圈,记者发现几乎每块招牌上都在玩这样的“换脸把戏”。
附近几个正在施工的工人介绍,工程已近结束,底商将在6月底开售,最近有不少人来此问询。附近一名常住居民却告诉记者,这些招牌已挂了半年多,“开始我们还以为要开个大商场,后来才发现都是山寨招牌,只有销售广告是真的。”
售楼处没有完全复制自认不算侵权
记者就此事致电CHANEL客服,对方表示,没有此地新店开张的信息,会将此消息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记者又电话咨询COACH、OMEGA等多个品牌,均称未在此处开店,COACH的客服人员还提醒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况可积极向工商部门反映。
记者拨通该楼盘销售中心电话,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还未开售底商。至于挂牌商家是否都会入驻,对方明确表示并“不会”,“我们的底商主要还是为社区服务,肯定不会有这么多大牌,这么贴只是为了看起来更好看点儿。”面对侵权质疑,对方回应“并没有呀,您也看到了,我们不是一比一复制”。
恶意借势营销
已经构成侵权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分析,开发商张贴山寨招牌是典型的恶意借势营销行为,构成侵权。他表示,在未获得授权就直接公开使用品牌字样、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与这些名牌存在商业关联,这都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被侵权的企业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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