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公证不一定是婚前财产公证
财产公证不一定要是婚前财产公证。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也可以在婚后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去做公证,从而具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
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三、财产公证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财产公证后法院能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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