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塑胶制品公司商业秘密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抗辩胜诉案
案例导读:反诉原告刘某主张其对相关技术拥有商业秘密,他本人才是imaingo产品的设计师,遂请求法院判决:
1、某公司、廖向农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刘某商业秘密的产品;
2、某公司、廖向农连带赔偿刘某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某公司、廖向农承担刘某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4、某公司、廖向农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东莞某塑胶制品公司的代理律师发表抗辩意见后,东莞中院依法采信东莞某塑胶制品公司的抗辩主张,并驳回了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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