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
时间:2023-05-03 17:53:21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9]4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年度进行资格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解决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年审质量,在去年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的基础上,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审查清理,尤其是对工业企业、上年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同时,通过年审,要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各项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二、年审实施时间各地可按以下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工作进度:(一)2月底前为国税机关发布公告、年审准备及纳税人自审阶段;(二)3-4月份为国税机关年审实施阶段;(三)5月份为年审总结上报阶段。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国税局应于6月30日前将年审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随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三、年审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中规定的有关表证(由各市地自行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附后,供各地参考使用。四、各市地务于2月底前到省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附件:增值税一般纳人年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税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制度。第三条年审的范围:由各级国税机关认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第四条年审的内容:一、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银行结算帐户;(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核算方法、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三)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包括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非企业性单位、租赁承包单位等,申报销售额是否真实。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一)是否按规定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有无错用税率和少报收入行为;(二)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迟报、瞒报收入行为;(三)是否按规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行为:(四)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有无逾期不申报纳税行为等。三、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一)是否按规定配备票管人员,持证上岗;(二)专用发票保管是否符合“六防”要求;(三)是否按规定数量领购和缴销专用发票,有无超数量领购和逾期不缴销行为;(四)是否按规定使用开具专用发票,有无违规开具、携带外出、丢失被盗、虚开伪造等行为。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列为年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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