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卫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法人时提供);
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变更开办资金时提供);
4、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5、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供);
6、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时提供);
7、登记证书正、副本;
8、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9、变更名称申请书(变更名称时提供)。
二、中卫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定依据节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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