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如下: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后签补充协议吗
当事人不可以终止合同后,还签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三、合同终止的事由
合同终止的事由如下: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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