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概述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概述如下:
1.定义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也包含这两层含义,即先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权利客体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承认这一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而认定权利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前者的证明往往会被法院用到因果关系推定这个证明方法,因此本文探讨的范围限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并不针对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2.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在环境侵权范围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除了由于科学知识方面的不充分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本身就充满了复杂性,可能是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型因果联系,也有可能是复杂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因果联系,还可能是这几种因果联系的混合。尤其是在补充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和替代因果关系中往往难以界定。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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