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1、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2、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3、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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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果因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则仲裁委受理后,公司将成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需要参与到仲裁当中,并且受到劳动仲裁的裁决的约束。可能会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赔偿或其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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